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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制与修读年限
作者:发布时间:2015-10-19 浏览次数:

  

第十二条  我院本科专业的学制,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,其余均为四年。

第十三条 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缩短一年;最长学习年限(含休学,下同)为该专业学制延长两年。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,按退学处理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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