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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(修订)
作者:发布时间:2010-10-14 浏览次数:

 

(2010年9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)

  为加强奖学金管理,促进学风建设,激励学生刻苦学习,奋发成才,根据国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特对院教字〔2007〕40号文件进行修订,制定本条例。


第一节 总 则

 

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鼓励学生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优秀人才,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,特制定本条例。
 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设立优秀学生学年综合奖学金、个人单项奖学金等项目。
  第三条 凡属高考统一录取的普通本、专科在籍学生均有资格享受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。


第二节 奖学金的参评条件

 

  第四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
  (一)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、遵纪守法、思想品德好、德育成绩和思想行为表现在良好以上;
  (二)刻苦学习,奋发向上,特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.0,一、二、三等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分别为3.5、3.0、2.5;
  (三)积极参加社会工作、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,体育成绩合格以上(有特殊情况,经学校认可除外)。
  第五条 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获得当年奖学金:
  (一)受到学校警告(含警告)以上处分者:
  (二)课程考试、考查(含公益劳动、专业实习等)成绩不及格者。
  (三)综合素质测评分未达到75分以上者。


第三节 奖学金的评比类别、比例和金额

 

  第六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特等奖和一、二、三等奖,分别按同年级专业学生年级人数(不包括专升本的新生人数)的5‰、5%、10%、15%的比例评选,奖励金额分别2000元/人、1500元/人、1000元/人、500元/人。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实施班级,相应比例为1%、10%、15%、25%。奖励金额不变。
  第七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班级专业为基本单位,以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主要依据,结合综合测评的情况进行评定。具体条件为:
  (一)符合本《条例》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,且没有第五条的所列情况;
  (二)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、班级学生人数的前50%者;
  (三)奖学金的评定等级,按照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按比例顺序排列;
  (四)一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,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二等奖学金名额,二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,指标可等数额归入三等奖学金名额;
  (五)非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,第三、四学年CET-4成绩低于430分者,不得享受当年一等(含一等)以上奖学金;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,第三、四学年没有获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,不得享受当年一等(含一等)以上奖学金。
  第八条 连续两年获一等奖学金者,有资格参加特等奖学金的评定。
 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,单项奖用于奖励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,单项奖设立以下项目;
  1.综合能力优秀奖
  凡成绩良好,积极组织、参加集体活动,学生工作成绩突出,可以按照专业或班级学生人数5%的比例评定综合能力优秀奖,并奖励200元/人。
  2.CET优秀奖
  凡英语CET-6 成绩达到430以上者(不含英语专业生),本科奖励200元,专科奖励300元;专科生和艺术类专业本科生,CET-4 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者,奖励200元。过英语专业八级者(且已通过专业英语四级)奖200元,英语专业专科过专业四级奖200元。(只限一次)
  3.继续深造奖
  凡应届毕业生被录取为国家任务研究生者奖励800元。
  4.校优秀毕业生奖
  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奖励500元。


第四节 评定奖学金程序

  第十条 根据综合测评结果,由班委会、班主任、辅导员确定获奖学生初审名单,并填写《奖励申报审批表》。
 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办审核,张榜公布获奖学生名单,听取学院学生意见。
 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(部)审批,并在全校公示。

 

第五节 附 则

  第十三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,每年秋季入学后评定上一学年奖学金。毕业班学生只评定和发放学校优秀毕业生奖和继续深造奖。同时获得两种奖励时,不重复发奖,按照800元标准发放奖学金。
 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(部)履行奖学金评定职责。其任务是:制定和修改奖学金条例,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,审定奖学金的发放等有关标准。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。
 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的,一经发现,立即取消评比资格,不再补员。
  第十六条 欠缴学杂费的学生在获取奖学金之后,应抵还学杂费。
 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不重复发放学校学年综合奖学金。
 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(部)负责解释。从2010年9月1日开始执行。并适用所有在校学生。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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